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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修订意见稿

2020-02-22 18:34:52

距离住建部发布的《关于征求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已经快3个月了,离正文的发布时间也近在咫尺,国庆后应该就会有所动作,而按照以往意见稿到正文发布来看,其内容基本没有什么变化,所以意见稿基本可以解读为最终版。今天,360挂靠网小编就此作深度解读。

注册建造师管理制度意见稿解读.jpg

新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主要正对一下进行了修订:

一、取缔“执业印章”,“执业印章”将华丽退场

为何会有举措?相信从事建筑行业的人士不难理解,因为虽然很多一级建造师名为挂靠资质,但依然会有很多企业铤而走险,复制一套执业印章或者直接将复制的印章给工程师,反正工程师也难分真伪,然后使用在工程投标等一些项目事宜上,而这个问题监管起来也是相当麻烦,难度很大。所以,此处的修订,就从这个角度出发,直接取消了执业印章,可能为更改为签字制度等来防范企业作假。

二、注册证书有效期由“3年”增至“5年”

目前的执业证书中,除了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有效期为2年, 其他均为3年,而修订为5年的考量,乃考虑到3年的跨度较小,变更注册或者延续注册较为频繁,更改为5年可以简化流程次数,按照一本证书可以使用30年计算,修订后,其注册的次数直接从10次降为6次,这对企业和人才都是有利的举措。

三、要求所有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都必须为注册建造师

此条的修订意味着项目对一级建造师的需求进一步增加,而那些因为资质限闲置出来的一级建造师有了新的可用之处,引导人才走向工程项目,真正的为建筑工程项目服务,其实也是在对人证合一提供方向。

四、注册条件要求:建造师首次注册,《征求意见稿》没有提出“提供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需要提供“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关系有效证明”;而被记入不良行为的申请人,重新申请注册的,《征求意见稿》强调“自申请之日起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

这条证书人才一定要加以注意,为何新版修订对于初始注册的没有提供社保的要求?其实办理过建造师注册的都知道,这个社保证明其实根本没有任何意义,试想,如果某个人才通过考试并拿到一级建造师证书,将证书注册到新的就职企业,那新的就职企业肯定还没有给人才购买社保,只能采用补缴的办法,对企业来说一方面是个负担,补缴一到三个月的社保,如果人数够多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所以,这条对企业来说是利好消息,不用再花费那份冤枉钱了。而记录不良行为的申请人,我们可以理解为那些曾经出现过一整多挂的人群,给他们加大了障碍,以防止类似事件再度发生。

五、明确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承接项目规模。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师兼任。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另行制定。

此条的意义就进一步确定项目上对一级建造师的需求数量,让各专业的一级建造师能服务于其专业的领域,而不是一个专业的一级建造师就可以管理其他所以专业的事务, 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六、明确二级建造师全国执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取消了二级建造师区域化限制,增加二建人才的全国性流动,有利于建筑业的发展,人才的互动才能给建筑市场带来新的活力,二级建造师挂靠喜笑颜开。

七、注册建造师证书推行电子证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这是无纸化在建造师行业的一种表现,通过考试的建造师可以形成一个证书编号,入库,提供统一的建造师证书库,可供查询使用即可,信息化时代的发展,以后会有更多类别的证书都会以电子件的形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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