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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险缺失是工程师个人执业受阻重要原因

2017-05-19 12:39:15

 西方国家的工程质量通常是项目设计、建造的负责人程度工程质量的主要责任,就是所谓的个人注册执业制。我国的目前制度的核心还是项目承接方(公司)承担工程质量责任主要责任,项目承接公司在满足人员配置的要求下活动准入许可(资质)后承担项目活动。造成我国与西方国家的差距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对工程质量没有保险制度,没法以个人为主体承担工程责任。在没有个人执业的情况下,必然要求企业具有资质,这就给证书挂靠埋下了隐患。那么工程质量保险在我国为何迟迟缺位,没有推出呢,行业专业人士的认为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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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国家通常出于公共治理目标,会对事关国计民生的行业所存在的风险或发生质量事故后难以追究责任的风险采取强制保险制度。住宅工程质量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中的问题,其质量问题既有可能产生于勘察、规划设计、材料、施工等技术问题,也可能来自五方责任主体及其相互间的协调与管理问题。因此,住宅质量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离不开国家科学政策引导和强力推行。然而,无论是“A级住宅质量保证保险制”还是“133号文”,目前住宅工程质量保险政策均属自愿保险,无强制效力,这是我国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制十几年来始终没有冲突性进展的根本原因。

同时,住宅工程质量保险是一种非常特殊的保险制度,兼具商业保险、普通民事担保和社会保险的三重属性,其风险性质与普通商业财产保险存在显著差异,这就必然要求保险人成为工程质量保险的主体和工程质量监管主体,结合工程管理内在特点进行保险制度创新,优化保险产品、控制保险风险。但是,由于国家主导性不突出和政策设计偏差,在非强制下的保险公司主体角色没有确立起来,与其配套的资信审查、责任追偿、保险费率和第三方专业技术测量鉴定等机制未确立起来,导致我国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创新不足、保险业务推进缓慢。

(一)资信审查机制

住宅工程质量保险能够有效发展的社会前提就是建立有关住宅开发商或各参建单位的住宅工程质量信用评价体系,以此确定该投保单位的保险参数、保险方案、资信累计等情况,从而达到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拓宽交易空间、维护保险业务安全,提高相关单位竞争力、淘汰低信用评级单位的作用。从国外经验来看,保险人通常都特别关注投保人资信状况,重点考察其品质、能力和资本等基本要素。在我国住宅工程质量保险资信机制尚未建立起来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只能借助行政或准行政能力来判断资信状况,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仅限对通过建设部门A级性能认证的住宅项目进行承保,而达到A级性能认证的住宅项目往往是条件极其苛刻的项目,同时也可能是工程质量最有保障的项目。保险公司绑定A级性能认证,事实上等于设置了严格的承保条件,既影响了保险公司自身业务量的发展,又打击了开发商的积极性(好的工程更不必投保),住宅质量保证保险展业推广从根本上受到掣肘。

(二)责任追偿机制

责任保险的一个基本特点是,保险人在履行了对被保险人赔付之后有权向义务人(责任人)进行责任追偿,由此将义务人违约责任后果移转至义务人自身, 从根本上遏制义务人的任何主观违约企图。在责任保险制度成熟的发达国家,法律一般都明确规定保险人可以取得这种补偿权利。[12]然而,在我国目前探索的住宅质量保险协议中,仅设计了工程质量缺陷险,无工程质量责任险,这使得保险公司不但完全承担了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风险,也无法有效应对各责任主体出现经济学上的“败德行为”,保险公司的风险完全不可控制,大大制约了保险公司承保、开拓业务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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